法律依据:《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》
第1.0.4条 抗震设计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地区的建筑机电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计。
第3.1.6条 需进行抗震设防的内容:
悬吊管道中重力大于1.8kN的设备;
DN65以上的生活给水、消防管道系统;
矩形截面面积大于等于0.38㎡和圆形直径大于等于0.7m的风管系统;
对于内径大于等于60mm的电气配管及重力大于等于150N/m的电缆梯架、电缆槽盒、母线槽。
第3.1.8条 穿过隔震层的建筑机电工程程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或其他方式,并应在隔震层两侧设置抗震支架。
第4.1.2.1条 8度、9度地区的高层建筑的给水、排水立管直线长度大于50m时,宜采取抗震动措施;直线长度大于100m时,应采取抗震动措施。
第4.1.2.3条 需要设防的室内给水、热水以及消防管道管径大于或等于DN65的水平管道,当其采用吊架、支架或托架固定时,应按要求设置抗震支承。
第5.1.2.4条 锅炉房、制冷机房、热交换站内的管道应有可靠的侧向和纵向抗震支撑。多根管道共用支吊架或管径大于等于300mm的单根管道支吊架,宜采用门型抗震支吊架。
第5.1.3.3条 矩形截面面积大于等于0.38㎡和圆形直径大于等于0.70m的风道可采用抗震支吊架。
第5.1.4条 防排烟风道、事故通风风道及相关设备应采用抗震支吊架。
第5.1.5.4条 重力大于1.8kN的空调机组、风机等设备不宜采用吊装安装。当必须采用吊装时,应避免设在人员活动和疏散通道位置的上方,但应设置抗震支吊架。
第6.1.1条 内径大于或等于25mm的燃气管道应进行抗震设计,管道抗震支架的设置应符合规定。